山西省稷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824民初718号之一解除保全
申请人:卢桂玲,女,1959年5月21日出生,汉族,职工,现住稷山县。被申请人周智发,男,1968年5月4日出生,汉族,职工,住稷山县。被申请人陈学芳,女,1970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于2016年5月12日作出的(2016)晋0824民初718号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周智发、陈学芳的银行存款10万元予以冻结。申请人卢桂玲于2016年8月17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卢桂玲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陈学芳银行存10万元的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陈学芳银行存款10万元予以冻结;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常晋川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卫 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