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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05民初5755号

纪容与黄海彦、许释文、魏龙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7-10-11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纪容,黄海彦,许释文,魏龙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05民初5755号原告纪容。委托代理人刘乾峰,四川法之识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王开渠。一般授权。被告黄海彦。被告许释文。被告魏龙莉。委托代理人萧华。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何平,四川法佑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

原告杨伟与原告纪容与被告黄海彦、许释文、魏龙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审理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纪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纪容负担。

审 判 长  李拥军

人民陪审员  冯容义

人民陪审员  赵 虹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林雪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