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天执字第01893号申请执行人张文。被执行人湖南东昌机械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余洪。张文与湖南东昌机械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人事争议一案,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4日作出的(2015)天民初字第04192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湖南东昌机械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张文,本院依法受理。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湖南东昌机械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张文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湖南东昌机械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张文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5)天执字第01893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周辉跃
审 判 员 张 红
审 判 员 周洪波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代理
书记员 易 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