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502执1801号申请执行人李帮全,男,1968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泸州市江阳区。被执行人苏家森,男,1969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泸州市江阳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2016)川0502民初字3554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通知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即支付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案款322050元及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以清偿结算日计付为准﹚,申请执行费4731元,合计326781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据此,为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苏家森银行存款人民币326781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采取以上措施后,仍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的,则依法扣留、提取被执行人苏家森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王茂菊、肖学军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执行员 税孝夷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李 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