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源执字第58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魏巍,男,1983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沂源县。被执行人沈仕国,男,1982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沂源县。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2013)源民初字第1185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当履行民事判决书确定的还款责任,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期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查明,被执行人沈仕国之妻杨艳在沂源县大张庄镇政府有工资收入,该收入系夫妻共同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沈仕国之妻杨艳的工资款95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涛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周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