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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源执字第581号之一

魏巍、沈仕国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沂源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7-10-16
所属地区
沂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魏巍,沈仕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源执字第58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魏巍,男,1983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沂源县。被执行人沈仕国,男,1982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沂源县。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2013)源民初字第1185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当履行民事判决书确定的还款责任,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期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查明,被执行人沈仕国之妻杨艳在沂源县大张庄镇政府有工资收入,该收入系夫妻共同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沈仕国之妻杨艳的工资款95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涛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周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