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7刑终132号原公诉机关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沈某,无业。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2016年4月16日被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9日被逮捕。现押于常德市看守所。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审理武陵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沈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一案,于2016年6月24日作出(2016)湘0702刑初20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沈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被告人沈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沈某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沈某在上诉期满后,提出撤回上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沈某撤回上诉。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2016)湘0702刑初206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欧贤刚
审判员 李 丹
审判员 钟 玲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郑 凡附相关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准许撤回上诉;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将无罪判为有罪、轻罪重判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第三百零八条在上诉、抗诉期满前撤回上诉、抗诉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在上诉、抗诉期满之日起生效。在上诉、抗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抗诉,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应当自第二审裁定书送达上诉人或者抗诉机关之日起生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