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奇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2325民初1687号
原告:刘玉云,女,汉族,农民。
被告:王红,女,汉族,文盲,奇台县人,农民。
被告:徐晓山,男,汉族,初中文化,其他信息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玉云与被告王红、徐晓山民间借贷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玉云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刘玉云自行承担。
审判员 梁洁秀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樊玉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