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彭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宁0425执181号
申请执行人:余宏鑫,男,汉族,文盲,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彭阳县。
被执行人:华正平,男,汉族,中专文化,农民,住陕西省安康市旬阳县。本院在执行余宏鑫依据(2015)彭民初字第1806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华正平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8000元。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华正平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彭民初字第180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天军
审判员 王志宏
审判员 赵宏峰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陈蓓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