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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822执294号

苏桂侠与邢艳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榆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0-29
所属地区
通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苏桂侠,邢艳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通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822执294号

申请执行人:苏桂侠,女,1960年4月1日生,汉族,无业,住通榆县开通镇。

被执行人:邢艳玲,女,1984年12月3日生,汉族,个体,住通榆县开通镇。申请执行人苏桂侠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吉0822民初110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邢艳玲给付欠款人民币11600元。执行中,被执行人已按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吉0822民初11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

审判员 王 雷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王艺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