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02民初8229号之二
原告:刘叔美,女,1957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榆林市榆阳区人,现住榆林市榆阳区,无固定职业;。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向军,陕西东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耀,男,1983年9月24日出生,汉族,山西省吕梁市人,现住山西省吕梁市汾阳市三泉县,司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兆林,男,1963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山西省汾阳市人,现住山西省汾阳市,无固定职业;。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市分公司,住所地太原市迎泽区迎泽大街300号省公司综合办公室大楼7-9层。负责人郭益民,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盛韬,山西泰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太原市宏平汽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清徐县夏公路北段195号。法定代表人王子康,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叔美与被告王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市分公司、太原市宏平汽贸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刘叔美尚在住院治疗期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 张佳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郑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