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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923民初1067号

何某某诉苟某某离婚纠纷裁定书

法院
平昌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28
所属地区
平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何某某,苟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平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923民初1067号原告何某某,女。被告苟某某,男。本院受理原告何某某诉被告苟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1日立案。

原告何某某于2016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何某某于2016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何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白 均

人民陪审员  陈仕芬

人民陪审员  王 蓉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谭 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