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621执226号申请执行人余兴发,男,1968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凤山县。被执行人农如狮,男,1984年10月7日出生,壮族,住广西钦州市钦北区。本院作出的(2015)上民初字第106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农如狮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农如狮在中国农业银行上思县支行营业部62284XXXXXXXXXXX535776账户有存款3018.96元;��钦州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贵台信用社80321XXXXXXXXXX8106522账户有存款651.87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执行人农如狮在中国农业银行上思县支行营业部6228482XXXXXXXXXXX776账户的全部存款。
二、冻结被执行人农如狮在钦州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贵台信用社803211XXXXXXXXXXXX06522账户的全部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吴世耿
审 判 员 黄昭铭
代理
审判员 雷 航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宁向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