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贵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青2525民初196号原告李某某被告扎某某某被告华夏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原告李某某诉被告扎某某某、华夏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原被告各方已达成和解,原告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诉讼费1562元,减半收取781元,由原告李某某承担。
审 判 员 多杰仁钦
人民陪审员 吉 本 加
人民陪审员 巴 拉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朋 毛 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