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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7民初12252号

广东生龙律师事务所与冯广明、谭立英、冯昱洁、冯泳龙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2-14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法律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广东某某律师事务所,冯某某,谭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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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7民初12252号原告广东某某律师事务所,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中心城。

负责人:胡圣诞。委托代理人董武发,广东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冯某某,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被告谭某某,身份证住址:重庆市。被告冯某某,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被告冯某某,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因原告广东某某律师事务所未按规定在法定期限内交纳诉讼费,亦未向本院提出缓交、减交或免交诉讼费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国���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肖旭耀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黄淑娴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