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7民初12252号原告广东某某律师事务所,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中心城。
负责人:胡圣诞。委托代理人董武发,广东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冯某某,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被告谭某某,身份证住址:重庆市。被告冯某某,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被告冯某某,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因原告广东某某律师事务所未按规定在法定期限内交纳诉讼费,亦未向本院提出缓交、减交或免交诉讼费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国���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肖旭耀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黄淑娴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