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683执181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嵊州市中发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嵊州市剡湖街道嵊州。
法定代表人:徐香琴。
被执行人:嵊州市现代光阳家电厨具厂,住所地:嵊州市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马梦洋。本院在执行嵊州市申发贸易有限公司与嵊州市现代光阳家电厨具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7月1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嵊州市现代光阳家电厨具厂已停产停业。被执行人嵊州市现代光阳家电厨具厂名下位于嵊州市浙锻路108号的房产已抵押给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嵊州支行,本案已轮候查封。被执���人嵊州市现代光阳家电厨具厂法定代表人马梦洋已被司法拘留。此外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车辆、证券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本案申请标的510000.00元,已履行标的0元,未履行标的510000.00元。鉴于此,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王 财 江
审 判 员 何 红 兵
代理
审判员 王 杰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王建(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