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永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830执185号申请执行人永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永新县禾川镇湘赣大道***号。被执行人曾晓波,男,汉族,江西省永新县人,现住永新县。被执行人陈花,女,汉族江西省永新县人,住永新县。申请执行人永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曾晓波、陈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永民初字第63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申请人于2016年4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268902元,未执行到位金额268902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永民初字第63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将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重立
审 判 员 颜 斌
代理
审判员 彭强民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汪 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