敖汉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30民初3333号原告扈洪惠,女,1992年7月21日出生,汉族,市民,住敖汉旗。被告张乃学,男,1979年4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敖汉旗。本院在审理原告扈洪惠诉被告张乃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扈洪惠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扈洪惠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扈洪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扈洪惠负担。
审判员 左志新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孙桂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