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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30民初3333号

扈洪惠与张乃学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敖汉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2-17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扈洪惠,张乃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敖汉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30民初3333号原告扈洪惠,女,1992年7月21日出生,汉族,市民,住敖汉旗。被告张乃学,男,1979年4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敖汉旗。本院在审理原告扈洪惠诉被告张乃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扈洪惠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扈洪惠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扈洪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扈洪惠负担。

审判员  左志新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孙桂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