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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522执342-1号

梁某某与郭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7-06-06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梁某某,郭某某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522执342-1号申请执行人梁某某,女,1965年2月生,汉族。被执行人郭某某,男,1972年10月生,汉族。申请执行人梁某某与被执行人郭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作出(2015)安民初字第03244号民事判决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郭某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防止被执行人转移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郭某某在河南安阳商都农商银行白壁支行的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福拴

审判员  王庆林

审判员  龚向东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宋 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