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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281民初11069号之一

薛建荣与义乌市宝丽娜日化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1-25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薛建荣,义乌市宝丽娜日化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81民初11069号之一原告薛建荣,男,1957年11月21日生,汉族。被告义乌市宝丽娜日化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0457433-6,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义亭镇同义路28号。法定代表人厉慧清。本院在审理原告薛建荣与被告义乌市宝丽娜日化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薛建荣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薛建荣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薛建荣撤回起诉。诉讼费减半收取2375元,财产保全费1720元,合计4095元(原告薛建荣已预交),由薛建荣负担。

审判员 张 年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赵尹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