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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05民初21156号

李向晖与北京艺龙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7-06-09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当事人
李向晖,北京艺龙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05民初21156号

原告:李向晖。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丽,北京市信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彩平,北京市信凯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北京艺龙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路10号星科大厦C座二层。

法定代表人:江浩,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凤梅。

原告李向晖与被告北京艺龙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8日立案。

原告李向晖于2016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向晖以双方纠纷已和解为由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向晖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李向晖负担。

审判员  崔树磊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杨品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