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津0116执41726号

何春茹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0-24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何春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16执41726号移送执行人民一庭。被执行人何春茹。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宾汉民初字第6654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何春茹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何春茹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何春茹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何春茹存款扣划至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汉沽审判管理委员会。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附:协助执行通知书1份。

代理

审判员  孔立虎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李合权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