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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722执609号

陈现贵申请执行肖鑫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28
所属地区
三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陈现贵,肖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722执609号申请执行人陈现贵,男,汉族,广东省化州市杨梅镇居民。被执行人肖鑫,男,汉族,四川省绵阳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居民。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的(2015)三民初字第273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5条、36条、38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肖鑫的银行存款24000元予以冻结、扣划;或对其相应金额的收入予以扣留、提取;或对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评估、拍卖、变卖。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宋祁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蒋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