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722执609号申请执行人陈现贵,男,汉族,广东省化州市杨梅镇居民。被执行人肖鑫,男,汉族,四川省绵阳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居民。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的(2015)三民初字第273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5条、36条、38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肖鑫的银行存款24000元予以冻结、扣划;或对其相应金额的收入予以扣留、提取;或对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评估、拍卖、变卖。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宋祁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蒋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