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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686执1111号

李振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栖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30
所属地区
栖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振芬,徐文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686执1111号申请执行人李振芬。被执行人徐文平。申请执行人李振芬与被执行人徐文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栖民一初字第1772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觉履行义务,但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徐文平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栖霞市支行60×××57账户存款52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绍强

审判员  林 远

审判员  顾进芳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邹春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