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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6民初9360号

王贵全与王贵春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2-26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当事人
王贵全,王贵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6民初9360号

原告:王贵全,男,汉族,1947年4月21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

委托代理人:王军,男,汉族,1974年10月14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黎玉凤,重庆市江津区贾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

被告:王贵春,男,汉族,1966年1月7日出生,住重庆市南岸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贵全与被告王贵春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王贵全于2016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贵全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贵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王贵全负担。

审判员  张继荣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温维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