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41财保167号申请人田兵,男,土家族,1970年4月12日生,重庆市秀山县人,住本县。被申请人王佳明,男,汉族,1966年8月28日生,重庆市秀山县人,住本县。
申请人田兵与被申请人王佳明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田兵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王佳明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秀山支行6217996900027xxx账户存款120000元予以冻结。案外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保额为120000元的保单保函作担保。本院经审查,申请人田兵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同意对被申请人王佳明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秀山支行6217996900027xxx账户存款120000元予以保全。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诉前财产保全费1120元,由申请人田兵负担。
审判员 严斌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黄托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