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203民初10146号原告周丕海,男,1970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委托代理人钟江海、蓝雯斐,福建绎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厦门准信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周丕海与被告厦门准信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周丕海于2016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丕海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周丕海负担。
审判员 刘德芬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陈阿丽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