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洛执字第71-1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允升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殷聚贤,该××总经理。
被执行人:河南兴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原郑州弘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书岭,该××总经理。
被执行人:灵宝市购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丰收,该××经理。河南允升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豫法民一终字第238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河南兴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灵宝市购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河南兴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灵宝市购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本院(2015)洛执字第71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二、待被执行人河南兴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灵宝市购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河南允升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再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会奕
审判员 黄宏伟
审判员 王妙卫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李晓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