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602执543号申请执行人刘遵英。被执行人王玉兵。关于申请执行人刘遵英与被执行人王玉兵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鄂0602民初57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6年6月21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王玉兵银行存款13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乔勇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余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