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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602执543号

刘遵英与王玉兵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0-28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遵英,王玉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602执543号申请执行人刘遵英。被执行人王玉兵。关于申请执行人刘遵英与被执行人王玉兵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鄂0602民初57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6年6月21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王玉兵银行存款13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乔勇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余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