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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824执233号

李敏申请执行九龙汇泉电力开发有限公司、石棉县鑫海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四川凉山州冕宁县石油有限责任公司、杨晓波借款合同纠纷终本裁定书

法院
石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2-02
所属地区
石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敏,九龙汇泉电力开发有限公司,石棉县鑫海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四川凉山州冕宁县石油有限责任公司,杨晓波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石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824执233号

申请执行人:李敏,女,汉族,1968年12月24日生,住四川汉源县。

被执行人:九龙汇泉电力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石棉县。

法定代表人:杨晓波。

被执行人:石棉县鑫海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石棉县。

法定代表人:杨晓波。

被执行人:四川凉山州冕宁县石油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凉山州冕宁县。

法定代表人:曾云火。

被执行人:杨晓波,男,汉族,1970年4月6日生,住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李敏与被执行人九龙汇泉电力开发有限公司、石棉县鑫海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四川凉山州冕宁县石油有限责任公司、杨晓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本院查封的被执行人的财产属于轮候查封,本院暂无处置权限,而被执行人亦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史      绍      荣

审判员 邓      显      波

审判员 彭雪莲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王      甜      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