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405执31-2号申请执行人刘某某,女,汉族,1971年7月22日出生,住衡阳市珠晖区。被执行人衡阳市珠晖区某某村集中组。负责人刘某,该组组长。申请人刘某某与被执行人衡阳市珠晖区某某村集中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现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珠民一初字第49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唐玉林
审 判 员 龙伯泉
代理
审判员 李齐翔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邓艳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