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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522执保581号

李玉先与许福新、马宗文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莘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7-06-26
所属地区
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玉先,许福新,马宗文,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新密营销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22执保581号原告李玉先,女,1946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莘县。被告许福新,男,1978年10月8日,汉族,住山东省郓城县。被告马宗文,男1972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濮阳市范县。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新密营销部。地址:郑州市新密市嵩山大道105号(汽车西站斜对面)。本院于2016年8月18日作出(2016)鲁1522民初3877号财产保全的裁定,查封了肇事车辆豫J×××××号普通货车一辆。现被告请求解除对肇事车辆豫J×××××号普通货车的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肇事车辆豫J×××××号普通货车一辆的查封。

审判员  李子方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李 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