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22执保581号原告李玉先,女,1946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莘县。被告许福新,男,1978年10月8日,汉族,住山东省郓城县。被告马宗文,男1972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濮阳市范县。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新密营销部。地址:郑州市新密市嵩山大道105号(汽车西站斜对面)。本院于2016年8月18日作出(2016)鲁1522民初3877号财产保全的裁定,查封了肇事车辆豫J×××××号普通货车一辆。现被告请求解除对肇事车辆豫J×××××号普通货车的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肇事车辆豫J×××××号普通货车一辆的查封。
审判员 李子方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李 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