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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811财保315号

安庆国云物资有限公司与潜山县天柱山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陈尚红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0-13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安庆国云物资有限公司,潜山县天柱山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陈尚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811财保315号

申请人:安庆国云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

法定代表人:宁国美,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魏兆国,安徽益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潜山县天柱山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潜山县。

被

申请人:陈尚红,男,住安徽省安庆市潜山县。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安庆国云物资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潜山县天柱山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陈尚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安庆国云物资有限公司2016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潜山县天柱山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陈尚红名下银行存款25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额价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安庆国云物资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潜山县天柱山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陈尚红名下银行存款25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额价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吴宜俊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钱 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