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川1321民初3277号

原告谭某甲与被告董某某生命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部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1-03
所属地区
南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当事人
谭某甲,董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321民初3277号

原告:谭某甲,男,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

委托代理人:唐伟旗,四川元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谭乙,系谭某甲之父。

被告:董某某,男,汉族,住南部县,现羁押于南部县看守所。本院在审理原告谭某甲诉被告董某某生命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谭某甲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谭某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某甲撤回起诉。

审 判 长  罗峻嵋

审 判 员  杨 姣

人民陪审员  王正明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李 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