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321民初3277号
原告:谭某甲,男,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
委托代理人:唐伟旗,四川元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谭乙,系谭某甲之父。
被告:董某某,男,汉族,住南部县,现羁押于南部县看守所。本院在审理原告谭某甲诉被告董某某生命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谭某甲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谭某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某甲撤回起诉。
审 判 长 罗峻嵋
审 判 员 杨 姣
人民陪审员 王正明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李 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