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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613执3874号

姜永海、任厚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7-03-22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姜永海,任厚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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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613执3874号申请执行人姜永海。被执行人任厚远。申请执行姜永海与被执行人任厚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17日作出的(2015)莱山民三初字第69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姜永海于2016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该案债权总标的数额180666.5元,本院已依法执行债权39600元,剩余债权数额180666.5元。现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2016)鲁0613执387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剩余债权,并不受申请执行时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唐茂群

审 判 员  王彦博

代理

审判员  张 磊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徐伟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