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沪0230执133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张忆贫,男,1976年7月1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县。
被执行人:袁新忠,男,1967年5月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忆贫与被执行人袁新忠(2015)崇民一(民)初字第6242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证券等财产登记信息,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对此,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标的人民币508,800元暂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蔡忠平
审 判 员 王 勤
代理
审判员 倪圣明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王军涛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