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屏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923民初469号原告曾龙平,男,1962年1月3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屏南县人,住屏南县。被告张劲松,男,1993年1月27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屏南县人,住屏南县。被告张贺升,男,1982年12月7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屏南县人,住屏南县。
原告曾龙平与被告张劲松、张贺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1立案。
原告曾龙平于2016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龙平撤诉。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计77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李慧婷
人民陪审员 李声赛
人民陪审员 叶宗孟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陈 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