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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923民初469号

曾龙平与张劲松、张贺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屏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7-05-09
所属地区
屏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曾龙平,张劲松,张贺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屏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923民初469号原告曾龙平,男,1962年1月3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屏南县人,住屏南县。被告张劲松,男,1993年1月27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屏南县人,住屏南县。被告张贺升,男,1982年12月7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屏南县人,住屏南县。

原告曾龙平与被告张劲松、张贺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1立案。

原告曾龙平于2016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龙平撤诉。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计77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李慧婷

人民陪审员  李声赛

人民陪审员  叶宗孟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陈 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