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902执962号申请执行人马正虎,男,生于1967年11月,汉族,农民,住巴中市巴州区曾口镇。被执行人李洪文,男,生于1965年1月,汉族,初中文化,住山东省冠县定远寨乡。申请人马正虎申请执行李洪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巴州民初字第2718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李洪文银行、房管、车管无可执行财产,待被执行人有财产时立即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4)巴州民初字第271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巩 麟
审判员 董全成
审判员 王兆军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孙 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