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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821执1065号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德中心支公司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乐支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28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德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乐支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821执106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德中心支公司。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乐支公司。本院在执行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德中心支公司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乐支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已按调解书规定的给付义务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

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2016)冀0821民初208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马晓辉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张建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