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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402民初2405号

中国平煤神马集团飞行化工有限公司与张润春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1-30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当事人
中国平煤神马集团飞行化工有限公司,张润春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402民初2405号原告中国平煤神马集团飞行化工有限公司,住平顶山市湛河区南环路西段,组织机构代码:17175648-6。法定代表人李磊,系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丁赛男,河南赛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润春,女,1976年4月8日生,汉族,住平顶山市卫东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平煤神马集团飞行化工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润春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平煤神马集团飞行化工有限公司经通知不补交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中国平煤神马集团飞行化工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顾世法

审 判 员  王长州

人民陪审员  姚秋娟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马 爽裁定书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当事人逾期不按照《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并且没有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的,由人民法院依法按照当事人自动撤诉或者撤回申请处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