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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85执2587号

金少威、陈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7-06-27
所属地区
临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金少威,陈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85执2587号

申请执行人:金少威,男,1960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临安市。

被执行人:陈浩,男,1959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临安市。本院作出的(2016)浙0185民初99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7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陈浩名下拥有股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陈浩名下的银行存款4092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谢忠强二0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张 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