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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403民初1672号

李莎与李四的、李建军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2-17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当事人
李莎,李四的,李建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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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03民初1672号原告李莎,女,1970年8月3日生,汉族,现住邯郸市。委托代理人张亮,河北鼓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四的,男,1973年1月26日生,汉族,现住。被告李建军,男,1968年11月8日生,汉族,现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莎与被告李四的、李建军为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中,原告李莎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李莎负担。

审 判 长  常美君

代理

审判员  赵宁鑫人民陪审���李淑梅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张 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