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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84民初2743号

戚毅忠与深圳市康美益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从化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7-07-26
所属地区
从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当事人
戚毅忠,深圳市康美益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84民初2743号

原告:戚毅忠,男,1985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

被告:深圳市康美益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新区。

法定代表人:吴娟。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

法定代表人:陆兆禧,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伍健、余婷,均系广东踔厉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戚毅忠诉被告深圳市康美益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19日以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无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戚毅忠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戚毅忠负担。

审判员  周建汉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徐颖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