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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321民初字118号

原告王艳清与被告王希山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0-31
所属地区
台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当事人
王艳清,王希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台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321民初字118号

原告:王艳清,女

被告:王希山,男王希山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艳清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准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艳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姚振宝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周 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