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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721执字第521-17号

陈俊与邝积鉴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灵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2-31
所属地区
灵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陈俊,邝积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721执字第521-17号申请执行人陈俊。被执行人邝积鉴。申请执行人陈俊与被执行人邝积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灵山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20日作出的(2016)桂0721民初11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陈俊于2016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强制被执行人邝积鉴履行如下义务:1、偿还借款本金700000元及利息315000元(利息以本金人民币105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从2014年10月1日起计至2015年12月31日止),并支付逾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给申请执行人;2、支付案件受理费16536元,诉讼保全费4270元,合计人民币20806元给申请执行人。另申请本案执行费12758元由被执行人邝积鉴负担。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陈俊以其与被执行人邝积鉴已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书面请求撤销对本案生效判决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2016)桂0721民初119号民事判决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叶自璟

审判员  潘成军

审判员  黄诒恒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李卓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