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0民初5879号原告林金炜,男,1973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被告裴呈恩,男,1956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东丽区。
原告林金炜与被告裴呈恩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0日立案。
原告林金炜于2016年8月22日以需要继续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金炜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林金炜负担。
审判员 王艳芬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刘书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