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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981民初5152号

李某与蔡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23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李某,蔡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981民初5152号

原告:李某,居民。被告蔡某,居民。

原告李某与被告蔡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2日立案。

原告李某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李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计120元,由李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翟玉杰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吴 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