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981民初5152号
原告:李某,居民。被告蔡某,居民。
原告李某与被告蔡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2日立案。
原告李某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李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计120元,由李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翟玉杰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吴 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