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203执2058号

王秀娟与青岛联兴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27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秀娟,青岛联兴置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03执2058号申请执行人王秀娟。被执行人青岛联兴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忠辉。申请执行人王秀娟与被执行人青岛联兴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2016)鲁0203民初408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的执行请求为66161.79元。案件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66161.79元,故该案终结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2016)鲁0203民初408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 伟

审判员 王玉华

审判员 赵 嵩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邹佩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