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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05民初18940号

罗发与杨景武等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2-13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当事人
罗发,杨景武,郑朝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05民初18940号原告罗发,男,1969年2月6日出生。被告杨景武,男,1960年7月7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杨怀民,北京市昆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朝义,男,1969年10月30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杨怀民,北京市昆仑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罗发与被告杨景武、郑朝义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罗发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原告罗发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金 宏

人民陪审员  张淑云

人民陪审员  朱宝芹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宋 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