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625民特245号
申请人:郑大华,女,1963年4月16日出生,汉族,谷城县人,住谷城县。
申请人:李天荣,女,1956年10月5日出生,汉族,谷城县人,住谷城县。本院于2016年8月19日立案受理了申请人郑大华与李天荣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因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赔偿发生纠纷,于2016年7月25日经谷城县城关镇安家岗村村委会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郑大华于2016年7月25日一次性赔偿李天荣人民币400元。双方不得再因此有其他纠纷。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
裁定如下:申请人郑大华与李天荣于2016年7月25日经谷城县城关镇安家岗村村委会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审判员 刘俊彦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明哲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