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102执909号
申请执行人:姚远,男,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
被执行人:曹金平,男,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本院在受理姚远与曹金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皖1102民初102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7月1日向被执行人曹金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曹金平五日内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查明,曹金平名下有位于南湖新村4幢502室、5幢503室住房各一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二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曹金平所有位于南湖新村4幢502室、5幢503室住房各一套;
二、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承槽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张莹莹 关注公众号“”